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差,於民國94年7月7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鄉○○○路○○巷○○號4樓之住處,獨自飲用數杯補藥酒後,明知其因酒精作用,已陷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當日不詳時間,騎乘AZ2-500號重機車上路,沿街遞送郵件。當日下午4時25分許,甲○○騎乘上開重機車,行經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埔心97之20號前時,因不詳原因,遭在旁右側同向行駛之不詳車號自用小客車擦撞其重機車左側之輔助袋,重機車因而失控摔入路旁排水溝中,甲○○因此受有右手掌擦傷之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檢測甲○○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結果,達每公升1.32毫克,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於前揭時間、地點,酒後騎車,嗣因不詳原因,與不詳車輛發生擦撞,以致受傷,經警據報前來處理,測試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結果,達每公升1.32毫克之事實不諱,且有其酒精呼氣檢測檢試單1份附卷可稽(偵查卷第11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共9張在卷可按(偵查卷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9頁至第23頁)。而查,人體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
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
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BAC超過百分之0.5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可考。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濃度結果高達每公升1.32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264,依上開說明,其駕駛能力受酒精作用,已有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之影響。據此,應足認被告當時確已因酒精作用,而影響其正常之駕駛能力,其酒醉駕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亦堪認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酒後駕車,無端增加用路人之風險,且政府對此屢為宣導,被告當無不知之理,然其仍貿然酒後駕車,顯不宜輕縱,被告此次測得之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2毫克,相當於前揭第4級酒醉程度,並發生交通事故,惟念其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佳,且此前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良好,且係騎乘重機車在平面道路行駛,造成之危險不若大客車、大貨車等車種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