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被   告  洪朝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朝景間清償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7,144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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