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里○○街○○巷○○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