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米春輝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80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9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4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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