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于凱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命法官之處分(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于凱(下稱被告)已多次聲請調查送交專業學術鑑定,鑑定內容分別為:1.被告汽車右轉道路,告訴人 柯育生 稱伊係直行道路,若非告訴人故意往左壓車,依物理學角度,如何向左傾倒?2.告訴人搭載 謝溫莉 ,謝溫莉跨座於後座,雙腳張開,受力面積明顯比告訴人大,且依物理學落地亦係謝溫莉腳先行落地,若非告訴人事後假摔,依專業物理學鑑定角度,有何種方式造成謝溫莉全無受傷,而告訴人卻受傷?此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惟受命法官卻故意漏予調查,被告聲請部分均未予調查,亦未將告訴人聲請鑑定之疑點送交鑑定,致使被告權利受到剝奪,為此依法聲請異議,請鈞院將上開二疑點補送鑑定單位等語。
二、惟查:本院前依被告之聲請,將相關卷證送請中央警察大學鑑定,然經中央警察大學以不合其受理程序退回卷證。復依被告之請求,送請成大基金會鑑定,再經成大基金會以案件未經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不予受理,且本案未經先行預約等由退回卷證。本院為保障被告之權益,乃向成大基金會預約鑑定時間,並將相關卷證先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迄今尚未回復,此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一紙在卷可憑,是被告謂受命法官故意漏未調查,剝奪其權益云云,均與事實不符。故被告聲明異議意旨所執之理由,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