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告 王信淵 被告 張念琪
張英傑 田玉美 陳俊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5,09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