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道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道意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戴道意因涉犯強盜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復否認犯行,其所辯與被害人之證述情節顯有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院業已詰問證人及調查證據完畢,且於108年6月12日辯論終結,足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應自被告收受本裁定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