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債權人 楊斐如 即臺中市私立力通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淯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3月25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1日寄存於龍津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