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02號聲請人 黄金招 相對人立捷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埕苼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立捷鞋業」之記載,應更正為「立捷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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