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道意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