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徐心蘭 訴訟代理人 徐文良 被告 徐瑞菊
徐慈襄 蘇田 梅英 田梅蘭 田乾興 劉芯毓 王健三 王湘貽 王國基 王國榮 王美翠 蔡孟修 蔡喬菱 蔡慧雲 徐祥福 徐崇賢 徐崇輝 徐崇漢 徐秀琴 徐美佳 唐世雄 唐世傑 唐月英 徐文程 徐玉珍 田乾輝 田乾隆 田乾祥 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簡千惠 被告 徐錦增
徐錦章 徐錦榕 徐玉鳳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錦標 被告 蔡勝羽
徐春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順發 被告 徐氏 森妹
○○○ 徐龍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蘇鋐 被告 徐文基
詹仁里 (即 詹徐喜妹 之繼承人) 詹仁治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展權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德清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德福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德明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華妹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玉美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 詹秋英 (即詹徐喜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遺產項目欄「苗栗縣○○鄉○○○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107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有誤載情形,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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