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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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1號原告 郭澄家 被告新竹縣湖口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八頁(9)所列之「原告應給付被告0000000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暨第九頁第三行、第六行之「0000000元」應更正為「66934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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