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 顏啟民 代理人 盧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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