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88號聲明人乙○○
甲○○○戊○○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馬德助 、 馬錦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丁○○與配偶 鍾春秀 有無生育子女,若有,併提出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