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武進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互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李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10樓房屋及坐落土地及編號61之停車位交付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房屋、土地及停車位於起訴時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房屋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