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告 鄧麗圓 被告 黃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