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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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