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周群翔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