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40號
抗 告 人  林家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佩宇蔡國治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108年度桃簡字第1240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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