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
原 告 陳建翔
法定代理人 林鳳燕
被 告 王譽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
巷○號7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前揭
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另原告於本院調解期日主張其係於桃園地區向
被告購車一節,已為被告所否認,而經本院函請原告就此提
出相關資料予以釋明(見本院卷第10頁),惟原告迄未能提
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信其所述為真,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