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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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9號
原   告  朱月香
       單玉龍
       單裕嘉
被   告  許如汸 (原名: 許玉勸許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朱月香、單玉龍、單裕嘉為 單亦峻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單亦峻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單亦峻於民
國108年5月25日死亡,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
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單亦峻法定繼承人分別為朱月香、
單玉龍、單裕嘉,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茲因本件
尚未由單亦峻之繼承人全體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
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朱月香、單玉龍、
單裕嘉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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