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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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原 告 巧義麵工坊 即 陳俊廷
原 告 勤宸 食品行即 許雅琴
原 告 小麵工坊 義大利麵即 林長生
原 告 晨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真慎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9月27日下午2時2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巧義麵工坊即陳俊廷新台幣76,687元、給付
原告勤宸食品行即許雅琴新台幣27,583元、給付原告小麵工
坊義大利麵即林長生新台幣167,850元、給付原告晨圻有限
公司新台幣59,378元,及均自民國108年8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供擔保,
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間有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給付貨品,但被告違
約,經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間開立發票向原告請款,但被
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如主文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售契約、對
帳單、統一發票等(本件卷17頁到164頁)為證,形式審查
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