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黃政卿   (已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至當事人能力之有無
,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黃政卿已在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05年4月12日死亡
,此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是被告既於本件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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