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告 王凱儒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
扶停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萬2,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