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告 王凱儒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

扶停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萬2,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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