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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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告 錢榮華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世原 間請求返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1,7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然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位自己住所部分「漏未記載」,且卷內並無相關記載,原告亦應補正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地址,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