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黃啟峰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呈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2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1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