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

聲請人 鄭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振棋林庭賢 之繼承人、 吳秀鑾 即林庭賢之繼承人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