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 鄭伊 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振棋 即 林庭賢 之繼承人、 吳秀鑾 即林庭賢之繼承人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