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28號
原   告 結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伯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麟榮華榮環保工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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