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請人MAGDALANJEFFRENELAG( 麥格 )

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相對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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