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請人MAGDALANJEFFRENELAG( 麥格 )
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相對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