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73號

原告王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原告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鉅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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