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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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虎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106年度虎簡字第51號),聲請發還扣
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文信涉犯賭博罪,本人知錯
,傳真機沒收沒話說,但電視機是放客廳看電視所用,並非
賭博所用之物,而錄影機則是因之前家中曾遭小偷而裝設,
係防小偷用,亦與賭博無關,爰聲請發還電視機、錄影機等
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
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
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
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
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317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
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
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
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106年1月24日為警持搜索票搜索其位於雲林
縣○○鎮○○里○○00號之住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其中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網路型數位錄影機(AVS1-503-S
)1臺、錄影鏡頭2支、PHILIPS錄影電視機螢幕1臺,被
告於警詢時供稱:錄影機及監視器與錄影電視機螢幕是怕警
方查獲所使用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4頁);另於偵查中陳稱:(錄影機及監
視器及錄影電視機螢幕作何使用?)怕經營六合彩被警察查
獲,還有我有一臺製的日產NISSAN的5年車怕被偷走等語(
見106年度偵字第763號卷第7頁),並經本院調閱106年
度虎簡字第51號卷宗查閱屬實。是認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
網路型數位錄影機(AVS1-503-S)1臺、錄影鏡頭2支、PH
ILIPS錄影電視機螢幕1臺,均係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為免
遭警方查獲所用之物,自與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息息相關,本
院106年度虎簡字第51號案件並已判決將上開物品均宣告沒
收在案,自不得發還被告。
四、被告雖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改稱上開附表編號7
至9所示之物與賭博犯行無關,而聲請發還扣押物云云,惟
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品用
途描述得相當具體明確,若非事實,則被告要無在警詢及偵
查中均表示上開物品係怕經營六合彩被警察查獲所用等語之
必要。況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電視機螢幕,確實係與監
視器連結,而播放監視器畫面等情,亦有現場照片2張在卷
足憑(見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72頁),足徵被告前開聲請意旨所為之辯解:電視機是
放客廳看電視所用,並非賭博所用之物云云,核與事實不符
,不可採信。是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附表(扣案物):
┌───┬────────┬─────┬───┬────────┬─────────┐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搜索扣押執行處所│備註│
├───┼────────┼─────┼───┼────────┼─────────┤
│1│Panasonic傳真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 鎮興新 │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機型:KX-F126T│││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W、機號:%2KBMB│││││
││006276)│││││
├───┼────────┼─────┼───┼────────┼─────────┤
│2│SHARP傳真機(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型:UX-21)│││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3│CJT傳真機(型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UX-66)│││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4│SANYO傳真機(型│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號:SFX-33)│││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5│SHARP傳真機(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型:UX-21)│││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6│計算機(型號:dt│2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202、ms-2391)│││里1鄰新興98號│彩記帳所用│
├───┼────────┼─────┼───┼────────┼─────────┤
│7│網路型數位錄影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AVS1-503-S)│││里1鄰新興98號│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查獲所用│
├───┼────────┼─────┼───┼────────┼─────────┤
│8│錄影鏡頭│2支│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里1鄰新興98號│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查獲所用│
├───┼────────┼─────┼───┼────────┼─────────┤
│9│PHILIPS錄影電視│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機螢幕│││里1鄰新興98號│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查獲所用│
├───┼────────┼─────┼───┼────────┼─────────┤
││PHILIPS電話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手機(IMEI:8639│1支│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00000000000)│││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帳單│25張│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
│││││里1鄰新興98號│合彩記帳所用。│
││││││※附於芳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43│
││││││頁至第67頁。│
├───┼────────┼─────┼───┼────────┼─────────┤
││簽單│26張│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當場賭博之器具。│
│││││里1鄰新興98號│※附於芳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7│
││││││頁至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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