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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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黃千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蕭金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蕭金鶯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自民國77年迄今各年度
  之申報地價各多少元?並提出相關地價謄本。
三、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之金額及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二項)
  ?
四、被告房屋(坐落同前段264地號土地上)占用同前段95地號
  土地之門牌號碼?並提出相關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及房屋外觀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6 彭月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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