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文信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自民國105年12月7日起
至106年1月23日止,以陳文信位於雲林縣○○鎮○○里○
○00號住處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多數人以撥
打電話或以Line通訊軟體、傳真機傳送簽選號碼之方式下注
簽賭六合彩。其賭博方式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作為對獎
號碼,不論簽注香港六合彩之二星、三星、四星或特別號,
約定以每注新臺幣(下同)74元之代價簽中「二星」(1組
2個號碼),每注可贏得新臺幣5,700元、以每注64元之代
價簽中「三星」(1組3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7,000元,以
每注58元之代價簽中「四星」(1組4個號碼)每注可贏得
75萬元,以每注76元之代價簽中「特別號」每注可贏得3,60
0元。反之,如未簽中,則賭金悉歸陳文信所有。於上開經
營期間內,陳文信每期約獲利1,500元,共獲利約30,000元
。嗣於106年1月24日21時45分,為警持搜索票前往陳文信
之上開住處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文信之自白(見警卷第1頁至第5頁;偵卷第6頁至
第10頁)。
㈡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33號搜索票1紙、彰化縣警察局芳
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19
張(見警卷第9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第77頁)。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理由:
㈠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
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其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
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
間場地始足當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
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
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電話或
傳真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
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
院94年臺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聚集不特定之
組頭、賭客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則應
認電話之裝機地址為賭博場所,且如以住宅經營六合彩賭博
,而該住宅既有電話連線可供不特定人來電簽賭,仍不得認
其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又所謂「聚眾賭博」,係指聚集多
數人參與賭博而言,縱非在一定之空間場地同時聚集多數人
,而係利用電話、傳真或網路傳達賭博訊息,以聚集眾人之
財物進行賭博,如職棒簽賭或六合彩組頭等方式供人賭博者
,亦屬之。另按刑法第268條所謂「意圖營利」,僅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確實因而獲利
為必要。本件被告陳文信在上開處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與
不特定之賭客進行六合彩之簽注賭博,顯有藉著提供賭博場
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對賭,以獲取利益之營利意圖。故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
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
聚眾賭博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從而,經營俗稱六合彩、職棒簽賭
或地下期指簽賭之賭博,於每日或每週均有香港六合彩開獎
、職業棒球比賽或期貨交易之賭博決定輸贏,本質上乃具有
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
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
,應僅成立一罪。依上揭說明,被告所為之行為,各係基於
單一之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
犯意,而反覆所為者,均係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上開圖
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罪,均係基於一個
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
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違法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以謀私利,助長社會大
眾之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使人廢時失業,易趨於遊惰,對
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助長社會賭博風氣非輕,
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足憑,素行良好,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知所悔悟,
犯後態度亦屬良好,又其所經營六合彩之時間僅約1個半月
即為警查獲,獲利不高,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六合彩簽單26張,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
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
營六合彩簽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警卷第
2頁至第4頁;偵卷第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每期獲利約1,500元,一共獲利約3
萬元等語(見警卷第4頁);另於偵查中陳稱:總共獲利約
2至3萬元等語(見偵卷第7頁),而查被告自105年12月
7日起至106年1月23日止,以每週二、四、六開獎計算,
大約經營20期,以每期獲利約1,500元計算,獲利共約3萬
元,就此部分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靖瑜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搜索扣押執行處所│備註│
├───┼────────┼─────┼───┼────────┼─────────┤
│1│Panasonic傳真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 鎮興新 │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機型:KX-F126T│││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W、機號:%2KBMB│││││
││006276)│││││
├───┼────────┼─────┼───┼────────┼─────────┤
│2│SHARP傳真機(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型:UX-21)│││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3│CJT傳真機(型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UX-66)│││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4│SANYO傳真機(型│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號:SFX-33)│││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5│SHARP傳真機(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型:UX-21)│││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6│計算機(型號:dt│2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202、ms-2391)│││里1鄰新興98號│彩記帳所用│
├───┼────────┼─────┼───┼────────┼─────────┤
│7│網路型數位錄影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AVS1-503-S)│││里1鄰新興98號│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查獲所用│
├───┼────────┼─────┼───┼────────┼─────────┤
│8│錄影鏡頭│2支│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里1鄰新興98號│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查獲所用│
├───┼────────┼─────┼───┼────────┼─────────┤
│9│PHILIPS錄影電視│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機螢幕│││里1鄰新興98號│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查獲所用│
├───┼────────┼─────┼───┼────────┼─────────┤
││PHILIPS電話機│1臺│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手機(IMEI:8639│1支│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00000000000)│││里1鄰新興98號│彩所用│
├───┼────────┼─────┼───┼────────┼─────────┤
││帳單│25張│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
│││││里1鄰新興98號│合彩記帳所用。│
││││││※附於芳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43│
││││││頁至第67頁。│
├───┼────────┼─────┼───┼────────┼─────────┤
││簽單│26張│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當場賭博之器具。│
│││││里1鄰新興98號│※附於芳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7│
││││││頁至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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