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明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翔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有被告所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