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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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丙○○
相對人乙○○相對人佳偉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號就本院97年審交易字128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雷雯華書記官陳如玲通譯黃王雅寬調解委員劉邦棟、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佳偉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乙○○與佳偉菸酒有限公司同意賠償聲請人
丙○○新台幣拾貳萬元,聲請人丙○○應該提供請領保險費有關證明及收據,不得任意推拖。
(二)、賠償金額於98年1月9日匯款至聲請人丙○○指定之銀行帳戶。
(三)、聲請人丙○○於收到賠償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乙○○之過失傷害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陳如玲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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