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嵥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楊觀觀 即瑪亞實業社
9號2被告甲○○
9號2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經銷合約書第7條第3款、合約書第6條第3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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