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毐偵緝字第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六一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二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偵查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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