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八一號
原告丁○○
甲○○被告乙○○
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0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周玉群法官邱泰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