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珮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日本小花眼藥水(RohtoLycee)壹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珮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四號)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日本小花眼藥水(RohtoLycee)一瓶係被告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販賣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經被告供承在卷,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參照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