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又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