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內政部警政署鑑驗結果,認係由仿轉輪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改造而成,具有殺傷力,有該局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陸二一九七號鑑驗通知書可憑,自屬違禁物。茲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至其餘制式子彈一顆、改造子彈三顆,原雖具有殺傷力,亦有上開鑑驗通知書可參,惟該制式子彈一顆及改造子彈二顆已於鑑驗中拆解(參照上開鑑驗通知書所載),應已失殺傷力,自非違禁物;另改造子彈一顆復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九0號判決沒收確定在案,聲請人猶聲請沒收,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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