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張裕民
張惠涵 張巍瀚 被告 邵澤正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48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