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68號原告 許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成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陳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新台幣780萬元,有原告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397號卷第10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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