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澄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