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71號原告 吳瑞晃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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