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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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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