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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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16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93年4月10日凌晨4時許,二人因感情問題而生齟齬,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1樓住處,徒手毆擊告訴人之臉部,致其受有上唇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