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94號上訴人託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弄2之1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280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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