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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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897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至96年3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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