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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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蕭恩杰
相 對 人 永雅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2之19號3樓
,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